映象网汝州讯(记者 杨增强 通讯员 陈晓波)1月8日,汝州市某镇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市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决定。
经查,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矫正期限自2017年8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在缓刑考验期内,马某某于2018年8月9日因定位手机无故关机52小时,违反监管规定被书面警告一次;2018年12月24日下午3点至2018年12月25日下午2点定位系统显示其脱区至宝丰县,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当天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马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马某某恶意脱离社区矫正监管的情形,市司法局依法向市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1月8日上午,马某某被送至市拘留所关押。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实施治安处罚的案例。此次对马某某给予治安处罚惩处,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威慑力和震撼力,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改造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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